编辑同志:2003年3月,我在长沙县一家“海信”专卖店花1780元购买了一台74厘米彩色电视机。当年年底就出现无法收看图像的问题。“海信”维修部的工作人员来后,免费更换了一个彩管管座。因同样的问题,2004年7月、2005年8月又连续换了两次彩管管座,分别收了70元的上门维修、零件更换等费用。今年1月10日,同样的问题又出现了,这次来了一位姓龙的师傅,更换了彩管管座后却仍然无法收看电视。龙师傅说彩管也要换才行,与维修部联系后,说要交750元配件费。家里这台电视机买后麻烦就没消停过,同样情况修了多次。我感到自己的消费权益受到了侵害,恳请报社帮讨一个说法。
刘瑞煌
附记:记者随后拨打了4006“海信”客服电话,工号为27号的接线先生说,经过了解,用户家的电视不能看的原因是彩管坏了,该部件已经过了保修期,根据“三包”规定,不符合免费维修的条件。他说一般零部件保修期是一年,显像管、高频头、集中电路、行输出变压器等四个部件保修期是三年,而刘先生家的电视买了将近5年,如果坏了,更换配件是要收费的。
记者将商家的说法转告给了读者刘瑞煌,刘坚持认为电视连续不断地出现同样的问题,是产品质量问题,商家应该给他一个处理方案。对此,维权专家李进田认为用户使用的电视机已经过了“三包”期,就只能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如果用户认为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可以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测,如果检测后确实存在质量问题,那么商家应无条件承担一切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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