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彭州市天彭镇余女士在彭州电信某加盟商处支付5899元购买了一台手机,事隔一年后,今年3月8日,余女士突然接到按揭公司的催款电话,才知道所谓的直降优惠原来是按揭贷款,于是要求手机店承担贷款的全部法律责任。手机店却以彭女士签订了《客户授权及须知》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彭女士便到彭州市市场监管局天彭市场监管所投诉。
余女士投诉称:2018年1月1日,其丈夫在该手机店看中一款三星note8手机,营业员告知正在搞活动,这款手机“直降1100,并每月返话费套餐的30%”,原价6999元现只要5899元。她丈夫立即付了定金。3月8日,余女士来到该店准备购买时,营业员以“办理业务和返现需要”为由,要求余女士提供身份证、银行卡信息并照相,还在其提供的平板上进行了签字确认。
从未办过按揭手续的余女士信以为真,就按营业员要求做了所有工作。由于事后手机店并未将她签字的文书送达给她,且至今也未收到任何有关贷款的信息,导致难以确认签字的具体内容。直到最近有称“翼支付”的客服打电话催还贷款,才知上述所有工作都是为办理“翼支付”分期贷款所为。由于她一直不知道贷款事宜,长时间未还贷,本金加滞纳金需累计已达2376.24元。为了弄清是否真正贷款,2019年3月11日,余女士在成都电信彭州分公司打印了被误导签字的《客户授权及须知》。
经调查,余女士使用的199元/月的手机套餐,购买手机后便可通过“红包”的形式享受“购机每月返话费套餐30%”活动,每月可向其账号内返话费59.7元。至投诉日止,余女士已经享受13个月共776.1元的返还话费,但因并不知晓“前两年返还的话费要存入贷款账户”的条款,便直接将其转入话费。
调查发现,该手机店声称的“直降1100”,其实是要求消费者在2年内用本该属于消费者自己所有的返还话费偿还贷款,共计1432.8元,其中利息332.8元。按照《客户授权及须知》第十条“关于本文件协议履行及相关事宜的通知,应当按照本文件页首载明的通讯信息发出,如果以特快专递成者挂号信形式寄送的,自发出之日后第四日视为送达。”之承诺,该手机店至投诉日止仍未履行。
综合上述调查结论,调解员认为:1、被投诉人声称“直降1100”,却不是真的降价1100元,已违反《消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法律,涉嫌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 2、擅自将本该属于消费者所有的购机返30%的话费办理分期贷款,违反了《侵权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涉嫌侵害消费者的自由支配权; 3、在未履行告知义务、违背消费者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网签的贷款合同,违反《合同法》,判定合同无效。
经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被投诉人履行“直降1100”元的承诺,即投诉人支付5899元购得的手机归投诉人所有;2.被投诉人承担因贷款造成的全部法律责任,偿还2400余元的贷款损失;3.消除因贷款造成的投诉人征信问题;4.针对被投诉人的违规行为,移交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依法查处。
在此,彭州市场监管局天彭所再次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一是要认真甄别所谓的“优惠活动”真相;二是要谨慎使用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信息、手机号,特别是在未弄清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不让对方拍照;三是网签合同时,一定要看清合同内容,及时索要书面签字内容;四是购买商品时必须索要票据,并保存好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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