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松阳县消保委接到2起未成年人家长投诉,称其小孩私自到手机店购买手机,拿回家开始玩时,被其家长发现,于是去手机店要求退货,商家拒绝退货。商家认为买手机是学生自愿行为,商场明码标价,质量没问题,也没有欺诈行为,而且法律没有规定店家出售手机时,必须审查购买者的身份和年龄,所以只要出钱买,无论老人小孩都会卖。双方交涉不成,无奈之下投诉至松阳县消保委。
接到投诉后,消保委工作人员前往调查了解情况。在听取双方的陈述,了解清楚情况后,执法人员告知商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的公民是成年人,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二条又明确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它民事行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同时《合同法》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除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外,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才有效”。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购买贵重商品时,必须要有监护人陪同。在生活中,未成年人不仅购买手机需要得到经营者的引导。据此,由于消费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达成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或可撤销的。执法人员向商家作了认真细致的法律宣传与解读,最终,店家意识到将手机卖给未成年人的行为不妥。经协商,该店同意退回手机,双方达成和解,投诉得到圆满解决。
目前,我会已处理了数起此类消费纠纷。针对此类消费纠纷频发的现象,为唤起全社会共同关注未成年人的消费权益保护和健康成长,松阳县消保委提醒:一是家长要加强与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沟通,帮助、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正确使用压岁钱,防止因虚假宣传诱导和炫富攀比等因素擅自大额消费,以便更好地维护孩子的权益。二是经营者有责任和义务引导未成年人正确消费,当未成年人上门购买手机等贵重物品时,经营者有责任和义务引导未成年人正确消费。特别是当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前来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应审视购买人的消费行为是否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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