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网讯 阿里巴巴起诉自媒体人葛甲“侵害名誉权”一案于昨日得出审判结果,法院认定:葛甲相关文章中确存对阿里巴巴的名誉侵权事实,判其在各相关媒体赔礼道歉,并赔偿人民币3万元。
尽管这起案件告一段落,但这只是诸多新媒体维权案中的一个剪影。媒体仍处于转型期,企业及个人如何应对汹涌闪现的新媒体乱象,这一问题远未结束。
一年前的2015年11月,因“顶尖企业家思维”微信公众号冒用万达集团董事长王健林名义在发布不实信息,万达集团宣布正式向北京市人民法院对其提出起诉:索赔1000万元,要求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同时向国家网信办举报“顶尖企业家思维”公众号的侵权行为。
同样,2015年11月,因遭遇恶意虚构捏造有关“双十一”的谣言,阿里巴巴分别起诉福建省益红大白毫茶叶有限公司等三家自媒体与新媒体,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别分别索赔1000万元。此后,相关被告分别就伪造、传播诽谤性言论向阿里致歉并赔偿,称“为吸引眼球、揽获粉丝关注度才编造了相关消息,未料引发如此多的关注。”
肯德基、人人网、康师傅等知名公司,也曾就网络不实言论,宣布起诉相关造谣微信公众号并索赔。随着大众个体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遭遇此类“网络谣言”和“网络暴力”时,也有越来越多的个体选择主动起诉,维护自身正当权益。
今年9月,因在一篇整容相关的文章中使用了李小璐的照片,互联网医美平台新氧被李小璐方面(北京薪雨瑞璐文化传播工作室)因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而起诉,并要求新氧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精神损失费6万元。10月,田朴珺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微信公众号“兽楼处”注册人起诉至朝阳法院,并获得受理。
随着受众阅读习惯的互联网化,媒体在形式上日新月异,微博、微信、今日头条等平台也涌现出一批专业的新媒体运营者、团队及公司。经过数年发展,新媒体在营销层面的价值被不断挖掘,但由于行业鱼龙混杂,“蹭话题、博眼球、少论证、大尺度、吸粉丝、快变现”,成为部分新媒体的病态写照。如何界定新媒体的“媒体”属性,一直是自媒体圈层和各界论争的焦点。
在一个人人自带麦克风的传播时代,不似有明确采编流程和规章约束的机构媒体,新媒体们在信源核实、数据查证、引证文本环节较为薄弱,加之越来越多的利益因素掺杂其间,新媒体在发挥时长营销、舆论引导功能的同时,低俗营销甚至恶意造谣等现象也频频发生。
法律专家表示,由于新媒体的易传播性,一些不实谣言在当前的环境下传播极为迅速,不实言论对企业的诽谤和攻击会瞬间触达用户,导致其对企业产品和服务产生误解和质疑,给企业声誉和商业利益带来巨大的损害。网络空间、微信朋友圈并非法外之地。无论是自媒体本身、微信等平台方,都需要强化自律、强化责任,提升门槛监管,有效审核发布内容,杜绝不实不良信息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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