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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AI“复活”成为产业——如何保障数字生命技术始终向善
发布时间:2024-05-09 10:12:50

数字永生面临技术、伦理双瓶颈

电影《流浪地球2》中,这样一幕令人记忆深刻:图恒宇把女儿的意识上传到超强计算机,出现了拥有自我意识的数字图丫丫。这一情节体现了克隆数字人技术的终极阶段——数字永生。

如果说克隆数字人技术的前两阶段,只停留在对人的外在复制和思维的模仿上,那么第三阶段的数字永生可谓是“触及心灵”。

司马华鹏介绍,数字永生可以理解为利用AI技术,将人类的形象、声音、思想用数字化形式保留下来,让人类生命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画心”二字表达了其内涵,即可以达到对于思想的全面复制,全方位进化成为具备情感人格、思维模式、语言习惯、知识体系,可交流对话的智能体。相比于克隆外在的音容笑貌,数字永生更强调数字人自我意识和自我涌现能力,也更接近生命的真正意义。

采访中,多位从业者认为,要实现科幻场景中的数字永生,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周程指出,从技术层面看,数字永生的挑战在于把人类意识精确地复制或转移到数字平台上。这至少包含两道程序,一是理解复杂的人脑结构,二是把这种结构以数据形式存储和再现。“即便实现以上技术,也不意味着可以成功复制出人类意识,因为意识的本质及其与大脑物理结构之间的联系仍是科学界的未解之谜。”周程说。

此外,数字永生也考验数据和算力。“数字存储和处理能力的极限、数据的长期保存以及意识运行所需的资源问题,都是需要解决的技术难题。”周程表示。

除了技术限制,数字永生还涉及一些更深刻的伦理问题。在周程看来,数字永生重塑着人类关于死亡的文化体验,一定程度上模糊了生与死的边界。“在数字永生概念中,‘复制体’虽不具有肉体,但它继承了逝者的全部心灵内容。对于任何文化来说,都需要重新考虑同一性问题,即数字人是否等同于本人。”周程认为,这一问题将会挑战人们对于生命、死亡以及生活意义的传统认知。

数字生命的主体性问题是另一伦理难点。郑飞认为,当前的虚拟数字人不具有“主体性”,也不具有人格权,但数字永生时代的虚拟数字人具有“主体性”可能。“目前学界普遍认为,只要人工智能体拥有人类智慧特征,具有自主性,能够自我运行、自我学习、推理结果并做出合理决策,它就能够拥有主体资格或至少拥有有限主体资格,并享有一定的人格权。”

由于同一性和主体性的问题,引发更多伦理争议。比如,谁为数字人的不良行为后果承担责任、如何保证数字永生个体的自主权、人们是否有权销毁数字永生复制人等。“针对数字人这一新型法律主体,必然需要为其配备相应的权利义务规范,并使这些规范满足人类社会的基本伦理要求。”郑飞说。

目前,国内外尚未出现针对数字永生的专门伦理规范文件。但周程认为,可以借鉴已经制定的人工智能伦理治理相关准则,作为探讨AI“复活”技术伦理问题的基础。

今年3月,欧洲议会正式通过《人工智能法案》,其中强调构建“可信赖人工智能”。“这启示我们,AI‘复活’应该具有一定的技术稳健性和安全性,确保人类主体的有效监督,使其发展朝着更加安全、负责任和可信赖的方向前进。”周程表示。

数字生命治理不能一蹴而就

“面对数字生命,我们既不能盲目乐观,又不能束手束脚。”周程认为,数字人、数字生命的出现势不可当。“我们要积极做好准备,对相关的伦理风险进行充分评估,创新关于数字生命的治理模式,只有这样做才能拥抱一个更光明的数字未来。”

治理规则的制定需要多方广泛参与。就AI“复活”而言,利益相关方既包括数字生命相关遗嘱的订立者及其亲属,也包括科创企业、互联网企业在内的数字生命的制造者、储存者,以及伦理学家、法律专家、心理学家、政府管理部门和立法机构。只有广泛地、共同地参与新技术的研究和监管,才能达到“风险最小、获利最大”。

数字虚拟人作为新兴行业正在逐渐发展壮大。采访中,多家企业呼吁,“期盼行业标准和规范的出台,更好地引导产业发展”。

记者注意到,目前,AI克隆数字人领域的行业标准尚未明晰,企业行为大多依靠自律。孙凯提到,目前他们会尽可能地做好风险防范工作。“我们在和客户沟通的过程中增加了多道环节,也花费很多资金来保护用户的隐私信息。”

为避免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孙凯希望相关部门规范行业发展,而不是任其“野蛮生长”。“现在大模型有备案制度,我们也希望能给数字人行业设置一些门槛,具有相关资质才准入。”

目前,我国已先后出台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等,为人工智能治理搭建了基本的规范体系,为行业规范划定了一些“红线”。

但郑飞认为,这些“红线”或失之于宽、或失之于软。“失之于宽表现为缺少明确可执行的正负面清单,现有规定过于宽泛化,难以有效界定行为的违法性;失之于软表现为当前针对人工智能治理缺乏上位法规定,现有规范法律强制力不足,宜尽快制定出台人工智能法。”记者了解到,人工智能法草案已被列入国务院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郑飞建议,在法律不断完善的过程中,要注意明确虚拟数字人法律主体性。虚拟数字人包括以动画CG(计算机图形技术)型虚拟数字人为主的“作品型虚拟数字人”、以数字化身和弱AI驱动型虚拟数字人为主的“人格作品型虚拟数字人”,以及以强AI驱动型虚拟数字人为主的“有限主体型虚拟数字人”。“只有强AI驱动型虚拟数字人在未来具有主体性可能,其他类型的虚拟数字人均属于法律客体范畴。”

此外,郑飞还提出应根据“复活”对象及用途进行审查,明确严管私用、审慎公用的思路。“比如,对于‘复活’英烈等用于爱国主义教育的,应当在尊重亲属意愿的基础上予以前置性审慎审查。”

同时,比照人工智能在学术研究中的“披露性”原则,还应建立深度合成内容标注机制。“以显著、明确、无异议方式对虚拟数字人作出特别标注,让用户清楚知道其属性。”郑飞强调。

无论是行业标准,还是法律规范,治理的本质是为了让技术向善发展。在周程看来,治理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立场。尊重人、保护人、善待人、帮助人,是发展数字生命最基本的关切点,也是标准、规范制定过程中的核心要义。

数字生命的治理不是一蹴而就的过程,它需要各方共同参与,共同保障个人权利和公共利益的平衡。“只有构建符合伦理、法律的数字永生技术生态,才能让人类更安全、更幸福地享受‘云上栖居’的生存方式。”周程说。

来源:科技日报   作者:实习记者 吴叶凡   编辑:陈俊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