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先生买彩电时商家赠送了一个电饭煲,没想到电饭煲在使用时漏电,致使其左手部分功能丧失,造成七级伤残。近日,郯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商家赔偿余先生8万余元。
今年3月21日,郯城县的余先生到县城购买一台彩电,当时正逢商家搞促销,余先生获赠了一个电饭煲。次日,余先生在家使用该电饭煲做饭时,左手不慎触到电饭煲外壳,因电饭煲漏电,余先生被电伤,造成左手部分功能丧失,经法医鉴定,构成七级伤残。
余先生跟商家协调未果诉至法院,经法院委托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检验,该电饭煲常态绝缘电阻为零,可以直接导致电饭煲外壳带电。法院审理认为,余先生和商家之间是一种商品买卖中附条件的赠予关系,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商家应对其赠品的瑕疵承担责任。由于其提供的赠品电饭煲质量不合格,造成受赠方受伤,该商家应承担赔偿责任。 |